• 3
  • 2
  • 1
当前位置:主页 > 以案说法 > 以案说法

被告人赵某杨某敏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

发布时间: 2023-04-04 03:36  浏览数: 
  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杨某敏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赵某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对被告人杨某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被告人赵某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4月11日11时许,吸毒人员赵某利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建购买毒品海洛因零包,并通过微信转账给赵某建人民币230元。赵某建在收到转账后电话联系了被告人杨某敏购买毒品海洛因零包,杨某敏则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在其家中将一个重约0.06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贩卖给赵某建,后赵某建此毒品零包分成两份,并将其中一份重约0.03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于当日12时许在芷江县城某小区门口交给了赵某利,剩余的毒品用于自己吸食,赵某建获利人民币80元。4月15日,杨某敏因吸食毒品被芷江县公安局查获,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当日,被告人赵某建也被抓获归案,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敏、赵某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杨某敏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且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杨某敏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又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被告人赵某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请广大人民群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如发现有涉毒品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筑全民禁毒防线。

Copyright © 2010-2015 www.hongzhenglaw.com . All Rights Reserved 宏正律师法律网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 禁止下载转载使用
本网站所刊登的政法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互联网资讯。网站地图